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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28 信息来源: 字号:[ ]

  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申领的产地证、发票、证明中涉及台湾时应使用规范称谓。
  具体规定如下:
  

一、允许使用的称谓:
  1、“中国台湾”,英译文为:"TAIWAN PROVINCE OF CHINA",或"TAIWAN,CHINA",或"CHINESE TAIWAN";
  2、“中国台北”,英译文为:"TAIPEI,CHINA",或"CHINESE TAIPEI";
  以上英文TAIWAN或TAIPEI和CHINA之间必须有标点,且只能用逗号(,),而不能使用顿号(、)、破折号(—)或斜杠(/)。
  

二、不得使用的称谓:
  1、“中华民国”,英译文为:REPUBLIC OF CHINA,简称ROC;
  2、“中华民国(台湾)”,英译文为:REPUBLIC OF CHINA(TAIWAN),简称ROC(TW);
  3、单独使用“台湾”(TAIWAN)或“台北”(TAIPEI)字样;
  4、“台北,台湾”英译文为:TAIPEI,TAIWAN;
  5、“台湾(或台北)中国”,英译文为:TAIWAN/TAIPEI CHINA;
  6、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
  7、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

 

 

责任编辑:市贸促会信息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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