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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干戈为玉帛 非诉解纷“枫”景独好
发布日期:2024-10-29 信息来源:浙江省贸促会 字号:[ ]

案由:国际贸易货款纠纷

申请人:绍兴某公司

被申请人:伊朗某中间商

调解机构:绍兴调解中心

调解员:陈骏婧、严梦烨

基本案情:绍兴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公司”)与伊朗某中间商(以下简称“伊朗中间商”)于2017年开始合作。2022年6月到11月,伊朗中间商陆续从绍兴公司订购多批面料货物,合同金额USD354,835,约定付款方式为到港后3个月内付款。然而在付款期限到期以后,伊朗中间商以买方卖不出货物为借口拒绝支付货款,让绍兴公司找货物买方协商。2023年11月,伊朗中间商在绍兴公司的多次催促下,来到中国面议协商,最终绍兴公司退让一步,将货物打折出售,并且双方签订付款计划表。然而伊朗中间商回国后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绍兴公司多次催讨无果。绍兴公司此前曾借助过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绍兴调解中心(以下简称“绍兴调解中心”)这一平台,成功协调一起拖欠多年的货款纠纷。因此,2024年4月19日,绍兴公司找到绍兴调解中心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绍兴调解中心收到调解申请后,立即联系绍兴公司了解详情,查阅交易单据以及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经查,绍兴公司为绍兴市国际商会会员企业,为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绍兴市国际商会于4月23日制发敦促履约函,通过邮件送达伊朗中间商。

见对方无回复,绍兴市国际商会于4月29日再次发送警告函,言辞犀利,给对方施压,敦促其尽快支付欠款。伊朗中间商被函件的警告震慑到,考虑到还要在中国继续发展业务,便主动找到绍兴公司调解纠纷。

调解结果:绍兴公司和伊朗中间商于6月1日面对面商议,最终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协议书,并于6月15日支付第一期货款。绍兴公司对绍兴调解中心又一次帮助追回欠款十分感激,其负责人专程携带锦旗和感谢信上门致谢。

案件评析:认清中间商身份,关注风险承担者,切勿随意更改提单信息!“中间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仅仅是贸易实务中的一种约定俗称的称谓。从“中间商”在贸易实践中所扮演的角色来看,一般分为三种类型:(1)“中间商”以自身名义与出口企业签署合同,并独立承担贸易合同项下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最终买方只是中间商的货物销售方,此时所谓的“中间商”即为实际合同买方;(2)“中间商”以最终买方名义与出口企业缔结合同,不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此时中间商实为买方代理人;(3)“中间商”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机会,并不参与贸易合同签署及履行,只是在交易达成时抽取部分佣金,此时“中间商”实为“合同居间人”,并不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该案中,伊朗中间商以自身名义直接与绍兴企业签订合同,其为合同实际买方。当贸易纠纷发生时,中间商企图混淆概念,让绍兴企业去向买方讨债。绍兴企业理清买卖双方关系后,坚持向中间商催讨,加上绍兴市国际商会的严厉催促,这才最终拿回货款。


责任编辑: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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