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发放甲基异丁基(甲)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的通知 各利害关系方: 2023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第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本次期终复审调查问卷发放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案期终复审调查问卷分为《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三类(见附件)。有关答卷要求、提交方式及提交时限详见各问卷。 (二)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 (三)本通知发出之日即为问卷发放之日,利害关系方应按要求在各问卷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并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调查机关可根据已经获得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四)调查机关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 https://etrb.mofcom.gov.cn )向登记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卷。其他利害关系方也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案件动态栏目(trb.mofcom.gov.cn)下载问卷。 (五)各利害关系方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 https://etrb.mofcom.gov.cn )提交答卷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各利害关系方在本次问卷发放或答卷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本案经办人员咨询。 联系人:辛玉霞、余金保 联系电话:(010)65198137、65198197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23年4月17日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二、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2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所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发起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0年5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4号和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2023年3月20日,中国酒业协会向商务部提交了《大麦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复审调查申请书》,主张中国大麦市场形势发生变化,请求商务部就继续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取消征税措施。 2023年3月27日,商务部就收到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国内大麦产业、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和澳大利亚谷物产业市场准入论坛,并向其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未收到评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复审。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的内容为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 (二)提交评论意见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评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三)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四 )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证据材料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 https://etrb.mofcom.gov.cn )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五)不合作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六)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3年4月15日开始,应于2024年4月15日前(不含当日)结束。 (七)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85093415、65198190 传真:+86-10-65198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3年4月14日
三、欧盟对华钢丝绳和钢缆发起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3年4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the European Federation of Steel Wire Rope Industries于2023年1月17日提出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钢丝绳和钢缆(Steel Ropes and Cables)进行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7312 10 81、ex 7312 10 83、ex 7312 10 85、ex 7312 10 89和ex 7312 10 98(欧盟TARIC编码为7312 10 81 12、7312 10 81 13、7312 10 81 19、7312 10 83 12、7312 10 83 13、7312 10 83 19、7312 10 85 12、7312 10 85 13、7312 10 85 19、7312 10 89 12、7312 10 89 13、7312 10 89 19、7312 10 98 12、7312 10 98 13和7312 10 98 19。)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调查期结束。 1998年5月2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印度、韩国、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发起反倾销调查。1998年7月30日,欧盟对原产于匈牙利、墨西哥和波兰的钢丝绳和钢缆进行反倾销调查。1999年8月12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匈牙利、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对原产于韩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否定性终裁。2004年8月17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05年11月8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2010年11月13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2年1月27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对南非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否定性终裁。2017年2月8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钢丝绳和钢缆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8年4月2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钢丝绳和钢缆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四、欧盟对华葡萄糖酸钠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3年4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葡萄糖酸钠(Sodium Gluconate)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及其对欧盟产业的损害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决定继续维持对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裁定山东凯翔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handong Kaison Biochemical Co., Ltd.)的倾销幅度为5.6%,青岛科海生物有限公司(Qingdao Kehai Biochemistry Co. Ltd.)的倾销幅度为27.1%,中国其他公司的倾销幅度为53.2%。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2918 16 00,欧盟TARIC编码为2918 16 00 1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2009年8月11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葡萄糖酸钠发起反倾销调查。2010年10月28日,欧盟委员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5年10月27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葡萄糖酸钠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7年1月19日,欧盟委员会对中国葡萄糖酸钠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继续维持对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2022年1月18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葡萄糖酸钠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五、印度尼西亚对进口果葡糖浆启动保障措施日落复审调查 2023年4月14日,印尼贸易安全委员会(Indonesian Trade Security Committee,KPPI)发布第01/KPPI/PENG/04/2023号公告称,应印尼生产商PT. Associated British Budi于2023年3月15日提交的申请,对进口果葡糖浆(Fructose Syrup)启动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1702.60.20。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15日内进行应诉登记。 印尼调查机关联系方式: KOMITE PENGAMANAN PERDAGANGAN INDONESIA KEMENTERIAN PERDAGANGAN REPUBLIK INDONESIA 地址:Jl. M.I. Ridwan Rais No.5, Gedung I – Lantai 5, Jakarta 10110 电话/传真:(021) 3857758 邮箱:kppi@kemendag.go.id 2019年11月13日,印度尼西亚保障措施委员会对进口果葡糖浆启动保障措施调查。2020年9月9日,印度尼西亚财政部在官方公报发布第126/PMK.010/2020号条例,对进口果葡糖浆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2020年9月17日~2021年9月16日为24%,2021年9月17日~2022年9月16日为22%,2022年9月17日~2023年9月16日为20%,进口自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涉案产品不适用上述保障措施。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六、土耳其对涉华合成聚酯短纤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3年4月14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3/15号公告,应土耳其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聚酯短纤(土耳其语:poliesterden sentetik devamsız lifler (polyester elyaf))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5503.20.00.00.00。 1999年3月4日,土耳其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合成聚酯短纤(涤纶短纤)启动反倾销调查。2000年3月13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开始征收反倾销税,印尼税率为6.2%~37.4%,韩国为11.9%~24.6%。2006年9月8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第一次日落复审终裁,并延长反倾销税期限,印尼税率调整为6.2%~12%,韩国调整为10%(参见第2006/26号公告)。2012年5月16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第二次日落复审终裁,并延长反倾销税期限,印尼税率维持6.2%~12%不变,韩国税率调整至6.2%(参见第2012/11号公告)。2018年4月20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第三次日落复审终裁,并延长反倾销税期限,税率维持不变,印度尼西亚为6.2%~12%、韩国为6.2%(参见第2018/13号公告)。 2006年7月8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和沙特阿拉伯的合成聚酯短纤启动反倾销调查。2007年9月1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开始征收反倾销税,中国税额为0.08美元/公斤,沙特为0.11美元/公斤(参见第2007/13号公告)。2009年4月18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期中复审终裁,将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调整至0.21美元/公斤(参见第2009/9号公告)。2018年10月20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第二次日落复审终裁,继续对中国合成聚酯短纤征收0.21美元/公斤反倾销税(参见第2018/36号公告),有效期为5年。 2021年9月8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44号公告,鉴于即将对进口聚酯短纤实施保障措施,决定暂停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等国家/地区的聚酯短纤征收反倾销税,措施自2021年9月23日起生效,有效期与聚酯短纤保障措施的有效期一致。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七、关于阿根廷对原产于中国的餐刀、叉和勺具启动反倾销复审调查事 2023年4月12日,中国驻阿根廷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收到阿根廷经济部贸易管理和政策副国务秘书处照会,通告阿方根据该部2023年4月5日第402/2023号决议,决定对原产自中国和巴西的餐刀、叉和勺具启动反倾销复审调查。 照会指出,希望中国政府协助确认并通告有关涉案中国企业,转交调查问卷,并提供应诉企业名单。涉案企业应于收到问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问卷提交至阿方。相关利益方可于2023年6月21日前提交案件相关资料。有关资料和答卷应由阿国家注册翻译员译为西班牙语,并由阿驻华使领馆认证。参与调查的相关利益方还应随材料附上证明其签字权资格的认证文件。 涉案产品名称:固定刃面的餐刀、叉和勺具,主体为无锈钢、柄为木头或塑料材质;涉案产品西文:Cuchillos de mesa de hoja fija, tenedores y cucharas, de acero inoxidable, con mango de madera o de plástico, incluso presentados en surtidos;涉案产品南共市海关编码:8211.10.00, 8211.91.00, 8215.20.00 和 8215.99.10。 来源:中国驻阿根廷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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