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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贸促会原产地证企业注册备案有关事项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3 信息来源: 字号:[ ]

各有关企业:

自2022年12月3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删去第九条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 自此,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不再向贸促会推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信息。

为深入落实国家外经贸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外贸增长潜力,贸促会原产地企业备案流程及所需材料做出相关优化调整(详细备案流程见附件1)。具体安排如下:

一、对于2022年12月30日以前已经完成对外贸易经 营者备案的企业,延用“两证合一 ”注册方式。企业可直接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中国贸促会原产地证网上签证系统,申领原产地证书。

二、 对于2022年12月30日以前未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且未在贸促会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企业,可通 过向贸促会原产地签证机构提交完整准确填写的《申请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详见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调整后的原产地企业备案流程,取消了企业备案阶段提交《申请原产地证书产品清单》及《含进口成分产品成本及加工工序明细单》的要求,并接受企业通过线上方式提交备案资料进行预审。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咨询电话:0572-2100438/2104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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